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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研究论文脚注(渔业导论论文)(9)

来源:渔业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12-09
【作 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 要】:(财会 [2007]15 号)的通知,在总则中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要根据《会计法》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规范其会计工作,要 "

(财会

[2007]15

号)的通知,在总则中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要根据《会计法》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规范其会计工作,要

"

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

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自

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

农民专业合作

社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

组织编

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

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

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等。

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不仅是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核算的需要,也是加

强内部管理、分配盈余的需要,更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生存、发展的需要。盈余主要按

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立的农

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

因此,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

成员账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土地管理法解读?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此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从公布的《决定》全文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共35条。根据决定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全文如下:

土地管理法

(根据2019年8 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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