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研究论文脚注(渔业导论论文)(8)
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又有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
免征企业所得税:
1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
、中药材的种植;
4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
、牲畜、家禽的饲养;
6
、林产品的采集;
7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
务业项目
8
、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因此,必须准确划分和核算各自的收入。
三、要办理全相关配套手续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农
民专业合作社要办理设立登记手续,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登记,取得法人
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条规定:
"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
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
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能够利用农
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
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
记机关。在其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而对成员总数二十人
以下的,
规定可以有一个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
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
社。
(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
"
设立农民专业合
作社,
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设立登记:
(一)
登记申请书;
(二)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
法定代表人、
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
出资成员签名、
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
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同时要求登记机关应当自受
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
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还规
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
"
企业,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
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
持有关证件,
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
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
十日内要具有关证件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建立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
国务院财
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
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
财政部
2008
年
1
月
16
日印发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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