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研究论文脚注(渔业导论论文)(7)
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这里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传统概念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他的内涵相当丰富,按照法定手续入
社的即为"本社成员",否则则不是"本社成员".
(二)要严格区分免税农业产品与应税农业产品。按照财税[2008]81号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必须是免税农业产品才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属于免税农业产品范畴。那么哪些产品属"免税农业产品"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主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而对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
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则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该严格加以区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根据买价按13%计算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税[2002]12号文件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符合免税农业产品要件的方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换句话说,对不符合免税农业产品条件的应税农业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销售时务必要考虑增值税问题。
(三)
要严格区分免税商品与应税商品。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商品或许有很多品
种,但只有也仅有
"
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
等六种商品并
"
向本社成员
销售
"
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照顾,经营的其他商品则均要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
值税。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要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销
项税额、应纳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
"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
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
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
第:
"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
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
因此,农民
专业合作社应该如实准确核算,
严格区分免税商品与应税商品、
不同税率商品的销售
额,否则则不能享受低税率及免税政策照顾。
(四)要严格区分农用与非农用。营业税规定的
"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
用于农业生产
"
、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的
"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
"
、房产
税规定的
"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
"
、
印花税规定的
"
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
资料购销合同
"
、耕地占用税规定的
"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规定的
农用地的
"
、契税规定的
"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
林、牧、渔业生产的
"
等
"
农用
"
应税项目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照顾,而非
"
农用
"
的项目则
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各项税收。
(五)要准确核算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第五条规定:
"
企业每一
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
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
"
从事农、林、牧、渔
业项目的所得
"
按照规定准确核算后可以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这里既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