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研究论文脚注(渔业导论论文)(6)
执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就明确:在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同于原税法的一个最显著特点就在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毫无疑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因此,对上述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四)其他相关税收:按照前述税收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的涉农经济活动的税收优惠还有:
1、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
号)中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把握的关键就在于土地必须是"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而非他用,不符合这个用途规定的则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鉴于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很大变化,规定对农
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这里同样强调的是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
3、印花税。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
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这里需要区分的是社内、社外及农业产
品、非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非农业生产资料等,符合条件的免税,不符合条件
的征税。
4、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
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
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规定的农用地
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
确了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
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
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
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
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
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
生产设施。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占用农用地从事上述生产设施建设的,不征耕地
占用税,否则则应照章征收。
5、车船税。《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非机动车船(不包括
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6、车辆购置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4]66号)规定,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
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
的机动车。
7、契税。《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二、要把握好税收征管要求
(一)要严格区分社内、社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业产品必须是本社成员生产的,
社外企业或者个人生产的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再销售的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所谓"本社成员"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